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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科企金[2008]021号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坚持和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以及《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创新基金的实际情况,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办法(暂行)》(国科企金[2003]012号)废止。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诉和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以及《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环节的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投诉和举报的范围
          第三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有关创新基金下列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一、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监理材料和验收材料内容严重失实;
          二、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专款专用原则,存在严重的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在项目受理、评审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有影响创新基金项目正常实施的事件或行为;
          五、其他违反创新基金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受理下列投诉和举报:
          一、反映未申报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或项目的,经审查确认为不受理或已经专家评审(或评估)确认为不符合立项条件项目的;
          二、涉及一般性学术争论、人事、劳资、股权纠纷等与创新基金管理无关的;
          三、匿名、无具体事实和线索的或署名但无实质内容的;
          四、属应由有关机关、单位管辖的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行为的;
          五、属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没有处理权限的。
          第五条对未立项原因提出的申诉,不属于按照本办法受理的范围。
          第三章受理投诉和举报的基本办法和要求
          第六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和举报函件后进行分类登记,对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和举报函件履行签收手续,并根据投诉和举报的范围、内容和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定调查方式。
          第七条对匿名投诉、举报有具体事实的,予以受理;没有具体事实的登记留存,可不予置理。
          对署名投诉、举报,对反映问题作出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投诉和举报应有书面文字材料,并应有相应举证,通过信函发至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于没有书面文字材料的投诉和举报一般不予受理。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投诉和举报,经初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执行该项目,在对有关问题立案调查后,再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条对投诉和举报问题的调查工作,可采取成立专门调查组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三种方式进行。接受委托调查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就投诉和举报提出的具体事实和有关线索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提供相关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情况、结果、以及对查实问题的处理建议,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严格保密制度。参与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有关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对正处于实施当中的创新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该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提出,并由该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地方监理单位对上述投诉和举报的调查结果应当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对项目的有关处理意见应当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批准。
          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地方监理单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地方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在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权限范围内建立健全受理和查处投诉和举报的制度,并向社会提供相应的投诉和举报渠道。
          第四章调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五条投诉和举报的问题查证属实、违反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撤消立项及终止合同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对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完毕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者,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对转办要结果的,应及时报送核查结果以及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在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京ICP备13019302号-1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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