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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与支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规范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关开科技型中小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和郑州高新区《关于建设河南省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区域的实施意见》(郑开管文[2000]17号)的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创新资金原则、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遵循的原则: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按区本级财政收入(扣除个人收入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和各专业园区(含各类创业中心,下同。)所形成的财政收入(扣除个人收入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100%设立科技三项经费;按区本级财政收入不低于3%的资金和各专业园区所形成财政收入的10-30%的资金设立技术创新资金。
          第四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用途:
          1、配套支持列入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对列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资金匹配;
          3、支持进入各专业园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4、对技术创新试点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及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章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2、符合国家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商,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潜在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政策,并提供行业主管机关的相关批准证明;
          4、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高新区注册,在高新区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且其主要生产经营场地设在高新区内;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没有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4、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5、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的12%;
          6、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收入的6%,其中:信息技术企业不低于6%,生物技术、医药类企业不低于11%;
          7、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的高新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8、企业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技术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出口创汇以及有利开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四章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技术创新资金的支持方式有两种: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
          第九条 无偿使用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1、贷款贴息:对高新区已经列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按河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2、无偿资助:主要适用于各专业园区内的企业,资助金额按申请企业缴税形成的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有偿使用:将第九条规定的企业所接受的财政资助额中的一定比例,委托银行以贷款形式支持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成立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由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该中心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承担。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主要职能如下:
          1、研究提出高新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
          2、受理、审查、论证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建议,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3.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
          4.编制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统计、监理和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
          5.接受申报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完成推荐工作;
          6.协助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管理已批准的位于高新区内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验收工作。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每年分两次集中申请,时间为当年的4月和9月;每年分两次集中评审,时间为当年的6月和11月。财政局每年分两批将技术创新资金拨入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符合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条件的企业,要按照管理中心的一要求上报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书》,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2.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可行性报告》,并附有关机构和专家的论证意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5、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7、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8、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9、其它附件;
          第十五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个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六章 立项和验收
          第十六条 在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每年由各专业园区对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进行推荐和论证,再由管理中心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审定和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各专业园区和申请单位签定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再由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园区签定责任合同,建立推荐人责任制,分层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再拨付30%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各专业园区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中心会同各专业园区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和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签定的项目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果按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将全额拨付经费余额。
          2、同意结题。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管理中心将酌情拨付经费余额。
          3、未通过验收。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中心将停拨经费余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的监理内容包括:对各专业园区的推荐项目进行监督,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担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并向管理中心上报所要求的资金项目信息监督调查表以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合同作出继续执行、调整或者终止执行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批准撤销或终止已签定合同的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严禁非法转移、挪用、私分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受理、审理、论证、立项、验收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管理中心对各专业园区的监理、各专业园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理。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推荐部门或有关企业、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推荐部门、有关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资金指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指在引导金融机构和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对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京ICP备13019302号-1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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